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信息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聘条件、程序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信息技术专家库”(含电脑制作活动、机器人技能提升活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优秀教学资源展示活动评比活动、中小学教师“班班通”教学资源应用成果展示活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网络学习空间创建展示活动,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教育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应用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各项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结合我馆各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由全省教育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电教馆(站)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参加。
第二章 评聘条件、程序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我省教育信息技术工作服务;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库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四)熟悉教育信息化工作,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在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热心教育信息技术服务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人工智能(创客)和机器人项目需要工作满五年,中级以上职称。
(六)多次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信息技术活动评审工作或荣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指导奖等荣誉的,优先纳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各设区市推荐:各设区市电教馆根据有关条件要求向省电化教育馆推荐候选人;
(二)省电教馆审批:省电化教育馆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条件要求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由省电化教育馆颁发聘书,并录入省教育信息技术专家库;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特长,省电教馆直接聘任;
(四)省教育信息技术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 年。实行审核连任制,每3年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可连续聘任;聘任期满,审核未通过的解聘。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信息技术专家库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省电化教育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资格评审认定;
(二)办理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三)对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专家的工作情况;
(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教育技术专家库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评审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论证、咨询劳务报酬;
(四)为全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和融合创新应用等实践提供专业指导;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省电化教育馆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有关资料信息、评审过程注意保密;
(四)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六)工作单位、职务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 面通知省电化教育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电化教育馆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省电化教育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四)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五章 专家的聘用
第十条 省电化教育馆根据每次评审工作的需要确定专家专业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前完成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候补制,如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需补充专家满足评审需求。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省电化教育馆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聘用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通知相关组织部门的;
(三)参加评审时,有亲属参加活动的,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五)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参评作品及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
(六)拒不向活动组织部门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七)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
第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改正,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省电化教育馆各组织部门如实记录专家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技术道德,进行及时评价。对于“不称职”的,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电化教育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