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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8/10 16:32:37 人气:18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各类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五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纳入评审范围;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需按要求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其中会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其现有职称层级基础上逐级申报。申报评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取得相应职称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在本单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待岗位空缺时及时纳入常设岗位管理。

第七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

(二)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三)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四)具备副高级职称后,入选省双千计划、省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井冈学者奖励计划、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六)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七)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八)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九)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十一)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十二)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一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

(十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十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十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六)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取得相当于本条上述项目的重大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对本行业具有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省双千计划、省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井冈学者奖励计划、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

(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或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

(八)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评审(个人排名前三);

(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二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

(十一)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技能领军人才;

(十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十三)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取得相当于本条上述项目的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对本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人才工程及业绩成果(终算时间与评审一致)已在评审通过时使用过的,不能再次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高级职称,并如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及其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展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各设区市人社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按第九条第(十六)项和第十条第(十三)项条件申报的人才,各设区市人社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3名以上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对申报人业绩成果进行审核论证。

(四)专家评审。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其相应职称。

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纳入本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项和第十条第(十三)项申报评审的,统一报省职称办组织评审。

(五)公示批复。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批复并颁发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及评审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评审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结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省属公办本科院校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绿色通道”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根据职称评审权限,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开展自主评审。其中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项和第十条第(十三)项申报评审的,统一报省职称办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http://rst.jiangxi.gov.cn/art/2021/11/18/art_47819_3778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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